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现将《玉环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报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玉环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报销的规定
(试行)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各项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于培训产生的经费支出,教育主管部门、教师所在学校和教师本人都应适当分担。经研究决定,现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经费报销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学历教育
1、研究生教育:
(1)2006年及以前入学的,一次性报销5000元;2007年起入学的,不再报销学费。
(2)2005年及以前毕业的,每人奖励10000元,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每人奖励5000元,小学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奖励。
2、本专科教育:
(1)2005年及以前经县教育局批准入学的函授学员,凭当年发票,每人每年报销学费600元,毕业奖励每人100元。
(2)2006年经县教育局批准报考的函授学员,不再报销学费,毕业时奖励1500元。2007年起报考本专科学历教育的,不再报销学费,取消毕业奖励。
(3)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入学的本专科函授学历教育(包括远程、网络教育),一律不予报销学费。
(4)2007年及以前自学考试毕业的,一次性奖励600元;之后毕业的不再奖励。
(5)初中及以上学校教师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不予报销学费。
二、非学历教育
1、教师全员培训:公办初中、小学教师免费培训,培训经费由县教育局拨给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费报销三分之一;其他学校均自行负责。
2、骨干教师培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培训费由县教育局负责,差旅费、补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教材资料费由个人负责。
3、异地培训:包括教师拜师培训和校长挂职培训,培训费、住宿费由县教育局负责,交通费、补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
4、其他培训:由学校或教师个人负责。
三、其他
1、上级和县教育局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经费报销的工作安排及有关手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通知。
3、此前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