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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现将《玉环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环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玉环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计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出现认定事实错误或重大遗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及责任确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申请权和复议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四)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证据不足,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五)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七)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十)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一)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十二)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十三)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责任划分,分别追究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员、分管局领导的责任。
(一)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二)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程序的履行负责;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对应告知而未告知听证、未告知复议申请权和复议期限的承担责任。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对提出采取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四)复核人员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分管领导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直接负责任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是指第五条所列的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改变而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领导指使或授意导致执法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责任人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执法过错行为,主持会议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但因直接责任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决定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或责任人能主动改正错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第七条 局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成员为分管人事和质量的局领导、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办公室及有关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纠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及按照国家关于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有关组织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局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后追究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审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