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多合一”建筑和
“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多合一”建筑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玉环县“多合一”建筑和“三合一”企业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等5厅局关于开展全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7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4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玉环”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改善企业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基本消除“多合一”建筑、“三合一”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创建“平安玉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要求
“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要达到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见附件)的要求,“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整治参照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力争在年内基本消除“多合一”建筑、“三合一”企业;加强源头控制,不再产生新的“多合一”建筑和“三合一”企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三、整治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认真分析本镇乡和本部门“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的安全现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二)排摸检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以镇乡为单位,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填写《玉环县“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摸底情况登记表》,建立台帐。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对象、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告,各成员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三)集中整改阶段(6月30日-9月30日)。对检查排摸出来的 “多合一”建筑、“三合一”企业,要实行联合执法,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逐项逐条整改落实,确保隐患真正得到消除。
(四)自查巩固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30日-11月20日)。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电话:7224505,传真:7223004)。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验收考核,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里已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线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县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业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多合一”建筑和“三合一”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难度大、牵涉面广的“多合一”建筑和“三合一”企业,要及时予以协调,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以及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完善“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的机制,对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深入宣传“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营造良好氛围。县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附件:
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多合一”建筑(含出租房)指集生产、库房或经营与员工集中居住为一体的两种用途以上的,在用的地上建筑。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米,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多合一”建筑(下称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已建住宅建筑内,增设生产、库房或经营功能的改建项目的消防审核。
员工集中居住指“多合一”建筑中员工居住人数超过5人的居住部分。
第三条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第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第五条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分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楼板和其它重要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建筑内疏散楼梯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建筑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规》执行。?
建筑生产场所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
第七条 员工集中居住、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建筑内如需设厨房时,宜为独立防火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宜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大于15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厨房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50公斤。?
第八条 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第九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100升/小时的锅炉房可贴邻建筑设置,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下面或贴邻。?
第十条 建筑的员工集中居住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标准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有困难时,可利用屋顶平台、相对独立阳台等空间为避难场所,毗邻避难场所一侧的隔墙除安全出口外,严禁设置门、窗、孔、洞;若必须设置时,应有防火措施。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构件。安全出口门的门锁不应采用普通锁具,宜采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推闩,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及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直通安全出口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窗户如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开设逃生出口。?
第十一条 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住宿的员工数量不应超过0.4人/m2,每间房住宿人员数最多不应超过8人,总人数不应超过25人。凡员工集中居住的建筑,应在走道和房间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装置,并在靠外墙窗口内侧位置设置便于逃生装置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电气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疏散走道、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超过10m2的宿舍应设置应急照明,小于等于10m2的宿舍需配置便携式照明工具。
第十四条 建筑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建筑内应设置独立式报警装置,装置应设于人员经常停留的走道、生产、库房区等处,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控制室相对独立并固定,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第十六条 建筑中可燃物较多的生产车间或库房、厨房及公共走道宜设置局部应用喷淋系统。局部应用喷淋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