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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行政许可法执行自查情况的报告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县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玉政办发[2006]58号)要求,我局十分重视,组织人员对局机关的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努力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推动行政许可工作走上合法、公正、效率和法制化轨道。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

  按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专门抓”的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胡载彬为组长的县教育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教育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下发《玉环县教育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详细制订了工作计划,要求各科室和学校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清理等各项工作。我局还召开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教育,全面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活动

  我局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列入普法教育宣传计划,通过周一夜政治学习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为保证学习的科学有效,还邀请我局常年法律顾问作了两次专题辅导讲座,进一步加强了法制教育,使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积极组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许可法专业培训,组织我局的国家公务员收看行政许可法电视讲座并参加行政许可证培训和考试。此外,我局还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通过玉环教育信息网等渠道,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行政许可法知识。通过学习、培训、宣传等活动,使广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深刻领会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主要原则和精神,转变了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观念,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能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明确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强管理,全面推进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

  1、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经过去年的清理,我局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只有教师资格认定、民办中小学审批、民办幼儿园审批等三项,并已按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这三项行政许可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有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批,该项目是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浙江省文告管理若干规定》和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精神设立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原有的学校基建项目、等行政许可项目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通过清理,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以行政审批或其他方式变相审批、在法定条件以外自行增加条件实施许可等现象,也不存在非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今年以来,我局没有取消或停止执行相关项目。

  2、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我局已按规定领取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已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不存在违法委托实施许可的情况。具体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部分工作人员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负责实施的教师资格认定、民办中小学校审批、民办幼儿园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都建立规范化的实施程序(详见附表),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并通过《今日玉环》、玉环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同时,通过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4、提升行政许可执行效能。在受理、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我局坚持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着力提升执行效能。审批期限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违规超限现象。在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期限、收费依据等均进行了一次性告知,使人民群众办事更加方便,也使行政许可实施更加高效。我局的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中,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审批不收费,教师资格认定严格根据浙价费[2005]326号文件进行收费(详见附表)。

  5、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我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科对局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通过检查,我局及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任何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也没有发现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等情况。今年3月,我局又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错必究。

  四、分析问题,积极寻求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对策

  《行政许可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有序地执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信息公示不够全面;二是绩效评估等配套制度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够完善;三是监督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以进一步推动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完善公示制度。结合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延长公示时间,拓宽公示空间。加强网络公开,通过玉环教育信息网站公布有关办事程序、办事承诺、投诉电话等方面变更情况;完善办事场所公开和服务窗口公开,公示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增强办事透明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新闻媒体公开,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采取登报、制作传单、手册等宣传形式,予以公示告知。

  2、健全配套制度。结合我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办理质量。

  3、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县教育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在行政许可服务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局纪检监察科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办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职责,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实施将近两周年,在上阶段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附件:玉环县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

审批程序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审批期限

收费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3、身体条件合格。4、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要求。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

1、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需要的基本材料。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并通知申请人。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笔试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8、申请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浙价费[2005]326号文件规定,认定费标准为每人280元,工本费6元。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1、 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1、申办者:打印书面申请报告,提交申办者资格证明。2、审批机关:统筹设置规划,审查申办者资格,提供政策咨询。(若不符设置规划,或举办者资格不符,由审批机关发给不同意设置的书面通知)3、审批机关:发放《玉环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提供材料报送要求。4、申办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5、审批机关:受理。审查材料。(若材料不符要求,由审批机关发给不同意设置的书面通知)6、审批机关:评议,实地查看。(提交评议意见,对不同意设置的,由审批机关发给不同意设置的书面通知)7、审批机关:发放批文和办学许可证。8、申办者:领取批文和办学许可证。9、申办者:到民政和物价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

1、办学(园)申请书。2、《玉环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3、学校(幼儿园)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4、举办者和拟任校(园)董事会、校(园)董事会主持人,拟聘校(园)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个人身份资格、资历证明。举办者还必须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拟聘校(园)长还需出具学历证明。5、办学场所、设施等校产证明: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系租赁校舍,须提供屋主产权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且一次性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书。6、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以及举办者、校(园)董事会等筹措经费的能力和条件的有关资信证明。7、合伙办学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8、提供的专兼职教师材料要与办学规模、层次相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聘请在职教师的,须提供该教师所在学校的同意证明。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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