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珠城委〔2006〕87号
关于印发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村、社区:
现将《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委员会
珠港镇城关办事处
2006年5月26日
主题词:工作效能 监察 管理 办法
抄 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城关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 印130份
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玉环县纪委关于玉环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城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各办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临时工)。
第三条 效能监察室行使效能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办和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办事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党政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各办和工作人员执行上级领导和办事处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线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工作的完成进度情况;
(四)督促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机关日常工作纪律情况;
(五)受理对各办、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检举、投诉;
(六)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况;
(七)由效能监察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效;
(四)坚持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口头效能告诫;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书面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确定,以量化分值的方式,共25分,计入《城关办事处绩效复式考评实施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绩效扣分:
1、上班迟到一次扣0.5分;
2、办事处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迟到一次扣0.5分;
3、代签名一次扣0.5分;
4、正常工作日中早退、脱岗一次扣1分;
5、节假日值班迟到一次扣1分;
6、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一次扣1分;
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未经主要领导同意,县内出车的,一次扣1分。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口头效能告诫,并处绩效扣分:
1、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和炒股等,一次扣2分;
2、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除外),一次扣2分;
3、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一次扣2分;
4、无故不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一次扣2分;
5、节假日值班空岗一次扣2分;
6、在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森林火灾扑救、各类疾病防治、抗台、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工作中早退、脱岗的,一次扣2分;
7、违反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制度,没有做到“六个不”,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一次扣2分;
8、派驻重点工程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制度,没有做到廉洁自律,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一次扣2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并处绩效扣分:
1、办事处领导交办的任务拖延不办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一次扣3分;
2、无故旷工一天扣3分;
3、无故未参加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森林火灾扑救、各类疾病防治、抗台、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工作,一次扣3分。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绩效扣分:
1、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将车开出县外,一次扣5分;
2、在值班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一次扣5分;
3、派驻重点工程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影响的,一次扣5分;
4、办事处计生员因工作失职导致连续两个月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扣5分。
(五)被追究效能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并处绩效扣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绩效扣分累计后加倍;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一次扣6分;
3、派驻重点工程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一次扣6分;
4、办事处计生员因工作失职导致连续四个月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扣6分;
5、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一次扣6分;
6、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一次扣6分;
7、其它严重失职和违规行为。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并扣7分。
(七)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在县效能监察中被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的一次扣3分;被诫勉谈话的一次扣5分;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7分;被书面效能告诫的一次扣10分。在省、市效能监察中被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的一次扣5分;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被书面效能告诫的一次扣15分。
(八)办公室人员被办事处效能监察室通报批评一次以上或在省、市、县效能监察中被追究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一次的办公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取消该办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1、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十)一年内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扣分累计不超过25分。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督促检查:
(一)办事处主要领导对需要督促检查事项,以告知单的方式下达效能监察室。各线领导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通过报告单,经过办事处主要领导批示后下达效能监察室;
(二)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示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四)效能监察室受理对各办、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检举时,应当调查,经调查认定不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及其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员;
(五)效能监察室按照下列程序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事实,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予以调查;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作出效能监察决定。
对于重要、复杂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调查,应当上报办事处主要领导。
(六)效能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七)效能监察室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督查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八)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的,由办事处纪委领导和效能监察室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并作书面纪录。
(九)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效能监察室或者办事处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辩。处理意见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十二)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效能监察室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督查通报的形式送达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和被处理人员,抄送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事处班子成员、城关效能建设监督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纪委、效能监察室、组宣统办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