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春苗行动”专项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春苗行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玉环县“春苗行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和杜绝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简称春苗行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2006年7月10日—8月31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用人单位,重点是曾被举报使用童工和有使用童工嫌疑的单位;家具、阀门、眼镜、汽摩配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善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小作坊等。
(三)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招工录用登记档案,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以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为主,镇乡、县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镇乡或行业采取地毯式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检查步骤:
1、7月中旬至7月底为自查阶段,各镇乡、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发动,组织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8月上旬至中旬为检查阶段,县劳动管理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情况,必要时予以曝光。
3、8月下旬为总结阶段,认真总结检查情况。
三、检查力量安排
设立港南、港北两个检查组,分别负责港南和港北片的检查工作。港南片组长单位为县人劳社保局,成员单位为: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工商局、团县委,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芦浦镇、鸡山乡。港北片组长单位为县总工会,成员单位为:县人劳社保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工商局、县妇联、楚门镇、清港镇、干江镇、沙门镇、龙溪乡、海山乡。
四、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人劳社保部门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检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坚决予以处罚。经贸部门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掌握未成年人就业情况,以及做好童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调取童工户籍证明。工商部门配合人劳社保部门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使用童工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教育部门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扶持贫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工青妇、县级新闻单位协同配合,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继续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把打击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着重宣传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营造群防群治氛围。
(三)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人劳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护送回原居住地。对使用童工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探索建立禁止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加强调查研究,标本兼治。要健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备案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教育厅、卫生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八家单位《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浙劳社监〔2003〕107号)要求,把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工作纳入镇乡工作考核目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五)各镇乡于2006年8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春苗行动”情况统计表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附件:“春苗行动”情况统计表
“春苗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件、万元、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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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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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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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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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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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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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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