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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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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环保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环保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经贸局

县监察局  县工商局  县水利局

县司法局  县安监局  县供电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环保局等八厅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国、省、市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好“十一五”环境执法第一仗,切实保证群众饮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2007年率先在全市基本达到生态县建设标准打好基础。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与要求

  (一)集中清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台政函 〔2006〕27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集中整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非法排污企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的清理工作。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效管理措施。重点整治芳杜水库、牛栏水库、石门坎水库、里墩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排污问题。

  2、进一步查清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关闭或搬迁。

  3、重点整治芳杜水库库区上游2000多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染库区问题,抓紧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继续开展牛栏水库上游非法土法铸造和洗铜砂打击取缔工作,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彻底消除对牛栏水库的污染。

  4、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借助舆论声势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禁止在库区内洗衣服、游泳,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畜禽粪便,使群众自觉养成不在库内洗衣、游泳,不使用有磷洗涤剂,保护好水质的良好习惯。

  (二)全面开展电镀酸洗整治工作,完成电镀酸洗行业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摘帽”。

  开展电镀酸洗行业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年度整治工作,实施《玉环电镀酸洗行业污染防治整治方案》,对于有证电镀、酸洗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在线视频监控和清洁生产,今年8月份完成对所有电镀企业实行在线视频监控,11月份完成3家电镀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废水有超标排放现象的企业必须进行废水全自动处理设施的改造。生产车间设备地面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有氰电镀,同时开展电镀工艺废气标准化治理和电镀污泥危险固废的集中无害化处置。涉及电镀工艺废气治理的企业要求在10月底完成治理任务。

  为顺利完成市级“摘帽”阶级性验收,下阶段全县上下必须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电镀、非法酸洗加工户,组建专门的取缔无证电镀、酸洗企业工作小组,召开重点镇乡打击取缔无证电镀动员会议。县环保部门要加大巡查取缔力度,公安部门要切断非法氰化物货源,并对非法储存加大处罚力度,电力部门要加强对违章用电严肃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无照加工户的取缔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生产秩序。

  (三)继续推进小冶炼(土法铸造)取缔工作。

  贯彻落实县政府土法铸造整治通告精神,在完成楚门蒲田村土法铸造经营户、鲜迭土法铸造洗铜沙取缔行动和龙溪土法铸造整治工作后,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土法铸造取缔工作,重点在坎门、陈屿、楚门、清港、干江、沙门等镇乡开展土法铸造加工户的取缔打击工作,各镇乡要本着“早发动、早落实、早取缔”的原则,争取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土法铸造整治工作。各镇乡要结合双违整治工作,在环保、工商、供电、城建、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8—9月份集中开展未取缔区域土法铸造加工户的打击取缔工作。要紧密跟踪鲜迭土法铸造和洗铜砂可能出现的污染反弹现象,对于已取缔的土法铸造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复查。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规划建设铸造工业集聚点,加强铸造企业整合工作,推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我县铸造行业的发展瓶颈问题,促进我县支柱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四)重点查处工业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确保工业功能区良性发展。

  对工业功能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各工业功能区要建立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内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坚决不予许可建设;对那些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建设项目,由县经济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信贷支持等);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排污企业,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在开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小电镀(小酸洗)、土法炼铜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针对我县目前加工点数量较少的小漂染、小炼油情况,计划在7月底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周,环保、工商、当地政府联合行动,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小漂染、小炼油加工户,以减少环境隐患,确保我县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根据台州市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整治重点,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功能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统计汇总将本级挂牌督办名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查处情况于6月25日之前,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于7月10日之前,工业功能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10日之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于9月10日之前报送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然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结合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形式,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镇乡要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省、市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1、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检查和整治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排污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需要报请县政府或属于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及时进行移送。

  2、县发展和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提出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的方案,调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县政府依法关闭。

  3、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监察对象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4、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缔无照经营以及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和项目,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6、县水利部门根据水质水量,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抓好河道卫生整治和管理,清除淤泥和废弃物。开展对河道水库沿岸的整治,严肃查处擅自在河、湖、沟渠、水库(塘)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8、县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用电企业依法用电情况,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其他单位如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也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及时追究部门单位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环保约束。

  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探索和完善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环保约束指标考核分量,真正落实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的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人员依法监管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增强查处环境违法合力;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群众环保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挂牌重点案件,加大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功能区、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污染严重的非法企业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环境污染整治重点工作,着重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和问题,同时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集中专项督查。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政府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环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个别工业集聚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形成宣传高潮;各类重点行动必须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重点曝光一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三是要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六)加强动态报告,畅通信息渠道。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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