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芦浦镇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换发
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镇属各村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2006]22号)(玉县委办[2006]110号)文件精神,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完善山林生产责任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芦浦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搞好换发林权证的调查摸底工作
各村换发证小组人员要深入调查、核对,摸清本地落实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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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制的详细情况,查清山林清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和《山林所有权证》是否完整,档案是否齐全等情况,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重点是:以村(组)为单位,以林业“三定”时登记清册为底册,经确认无误后,在清册上签字盖章认可,作为换发林权证的主要依据。为全面开展换发林权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加强换发林权证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为使换发林权证工作家喻户晓,各村要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开大小会议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农民了解换发林权证工作的有关政策,为换发林权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村要召开村支部、村委、党员和村民代表会等,会议宣讲政策,明确任务,层层发动,要提高换发林权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正确有效地开展工作,镇政府要对村级骨干力量要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换发林权证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严格执行换发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在开展换发林权证的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1、本次换发证的总则为“大稳定,不调整”,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面积悬殊的,本次不作调整。
2、林业“三定”。以来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划分到户的自留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对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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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享有经营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乱砍滥伐。自留山的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抽”政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4、农户全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转为非农户口的,本次仍按清册登记给予发证。农户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五保户死亡后,其自留山应收归集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进行林地流转,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等的重要依据。
6、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以变更的名称登记,自留山的农户户主发生自然变更的,以合法变更的户主登记。
7、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的,要及时处理,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顺利进行,如不能及时解决暂缓发证,待纠纷解决后按正常程序申请发证。
8、对通过招标等形式进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经营山,仍按原合同执行,经营者可以按正常程序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9、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留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同时要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社员自留地使用证》的收回工作。山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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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注销登记,但石矿等临时使用林地的,仍按原清册发证。
四、切实加强对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领导
各村要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换发林权证工作。要在今年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10月10日前全面完成换发林权证工作,10月底县里将组织检查验收。由于换发林权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如镇党委、政府已成立换发林权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把换发林权证工作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抓紧抓好,村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芦浦镇人民政府
抄 送:县委办、县府办、林特局、县换发林权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敬忠副书记、陈明迪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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