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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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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财政局文件

 

 

玉财政采〔20065

 

 


关于转发《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台财发〔2005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玉环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审核机构

玉环县财政局下属的玉环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具体负责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认定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颁发、复审和注销《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制定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对全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一)县采购办按照《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县采购办统一颁发《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同时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统一管理。

《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证书到期前30日,本人应到县采购办检验复审,县采购办进行检验复审,对符合规定资格和检验复审条件的,检验复审通过。本人到期未到县采购办检验复审的,县采购办将以书面方式督促办理检验复审事宜,经督促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不允许继续参加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原持有的《玉环县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收回作废。

(二)评标评审专家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义务。

(三)为保证专家的评标评审质量,县采购办负责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评标评审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培训的,县采购办将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四)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的邀请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代理机构及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对受聘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评标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结合评标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三、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及评标评审范围

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按以下分类,并承担相应类别的评标评审工作。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电子显示屏;

2、办公设备及耗材

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一体机、家具、打印及复印耗材;

3、建材、物资及专用材料

建筑材料、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药品及医疗耗材、服装、图书资料、服装、其他专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等);

4、专业设备

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消防技术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教学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及其它起重设备、炊事设备、锅炉、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质量检测和监测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5、交通工具

汽车、摩托车、船只、飞机;

6、商业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

(二)工程类

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修缮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其他工程专业(油气、电力、电信等工程)。

(三)服务类

印刷出版、工程监理及设计、软件开发设计、保险、租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交通工具维护及保障、其他服务专业(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管理等)。

 

附件:台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专家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财政局。

玉环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610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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