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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6]195号) 转发给你们,请在调整补助费标准的同时,对有关遗属进行慰问,以示关心与爱护。
?附件:浙人薪[2006]195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薪[2006]195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470元调整为52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调整为 44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0 元调整为 40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0 元调整为34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40 元调整为 265 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 起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 00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