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县政府“放心肉”工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整顿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秩序,确保上市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台州市生猪生产加工经营和安全管理办法》、县政府《关于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准入商品
本办法所规定的准入商品是指: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胴体、内脏、分割肉及其冷藏、冷冻产品,下同)。
二、准入条件
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除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生猪长途贩运的经营者,要有与生猪供应商签定的“生猪产销联防协议”和“生猪定点调运联防责任书”;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贩运生猪必须从农业部门确定的非疫情地区调入,并向农业部门指定地点报检,统一由县定点屠宰厂(场)加工。同时,还应当有符合如下动物防疫条件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人员: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生猪的隔离间;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4)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
(5)有病死、染疫生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6)有生猪采购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
(7)直接从事经营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其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其中县外进入玉环的生猪产品,必须由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行业标准三星级以上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并检疫检验合格。
批发配送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生猪产品污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生猪产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县内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配送,必须使用肉品专用吊挂运输工具。县外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进入玉环市场,运输时间少于12小时的,可采用保温车,但车厢内温度要低于-12℃;时间长于12小时的,运输设备必须能使产品保持在-15℃以下的温度。
在市场上销售生猪产品,必须附有检疫检验证明和标记。县外进入本县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还应附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县级以上法定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违禁药物无残留检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
三、准入管理
1、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屠管办)牵头,会同县经贸、工商、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并负责对从事生猪及其产品贩运、批发、零售的经营者进行重新登记、审核、发放证照。
2、县外进入我县市场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必须向县屠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由县屠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来生猪产品批零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待其在我县设立定点批发企业后,准其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3、市场举办者应建立生猪产品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农贸市场(菜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生猪产品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4、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供应商索取生猪产品检疫、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做到证随货行;要建立进货台帐,注明生猪产品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同时保存进货记录、检疫检测合格证等有关凭证。消费者索要票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5、从事餐饮经营、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包括集体食堂)、个人,在采购生猪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并附贴检疫、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6、生猪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生猪及其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违反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及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猪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7、加强对准入市场的生猪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无证、无照经营以及其它违法从事生猪及其产品经营的,由县工商、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四、部门职责
1、县屠管办负责市场准入的协调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准入企业经营主体资质进行审核。
2、县经贸局负责对县定点屠宰厂生猪屠宰加工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要督促县定点屠宰厂建立自检制度,对每批待宰生猪按3%比例,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快速检测;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确保其上市肉食品的优质安全。
3、县工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生猪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立肉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落实市场管理者责任;加大力度查处无照经营,维护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肃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加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伪造生猪产品检疫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4、县农业局负责生猪调运管理,会同县经贸局对主要生猪调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与调出地建立产销联防制度,签定联防协议,严格把好检疫关,依法实施屠宰生猪的检疫工作;负责对待宰生猪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
5、县卫生局负责县内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妨碍公务、起哄闹事、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7、各镇乡要配合县屠管办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肉食品安全监测和肉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肉食品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