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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十村示范、百村整治”
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村:
自2003年我县开始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以来,村庄规划逐步完善,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成效明显。为了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省、市有关部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乡“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我乡“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总体目标调整为:到2007看,完成对全乡4个行政村的全面整治。根据分年实施的原则,在2005年完成火车村整治的基础上,2006年完成对北山村的整治,2007年计划完成对南山村和后岙村的整治任务。
整治村要求:整治村除了村级组织建设、集体经济发展、文化社会事业和村务民主管理等方面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外,还要根据各村特点、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治理“脏、乱、差、散”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具体要求是:
1、环境整治。村庄按规划建设,无私搭乱建现象;垃圾集中存放,及时清运,消除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清理村庄主干道两侧和房前屋后坟墓。
2、设施配套。村庄主干道基本硬化;有较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搞好路边、住宅边的绿化。
3、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村规划,实施宅基地整理和旧村改造。
4、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同县城村庄规划布局相一致,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衔接;村庄规划高标准、高起点。
5、改水改厕。村民卫生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净化,并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村庄改厕达到农村卫生改厕的标准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对“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务求抓出实效。
(一)完善工作机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基础在村,关键在镇乡。为切实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重新调整了“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各村也应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示范村、整治村要按照“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基础作用。
(二)编制完善规划。着力抓好整治村的规划编制,村庄整治、村庄建设和渔民建房等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规划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乱批乱建行为。同时,对未列入整治范围的村庄,也需加强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从实际出发开展村庄整治。
(三)坚持规范操作。村庄整治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决策,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规范整治村工作的资金管理和法定程序。涉及需要渔民出资出劳的,必须按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备案手续。加强对村庄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项目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四)明确部门职责。乡“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指导各村搞好村庄整治的规划、交通、绿化、土地整理、改水改厕、排污保洁等各项工作。
(五)加强检查指导。“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已列入乡党委、乡政府对各村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有关部门要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治村由县农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各村要根据《玉环县村庄整治验收内容》,积极指导各实施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六)实行以奖代拨。调整以奖代拨标准,具体为:凡村庄整治工作验收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村,县委、县政府授予“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并予以奖励10-20万元,其中常在人口500人以下的村予以10万元,常住人口500-1000人的村予以奖励15万元,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予以奖励20万元。示范村通过省、市级验收获“全面小康示范村”称号的,县里予以奖励25-35万元,其中常在人口500-1000人的村予以25万元,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予以奖励35万元。同时,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建设。此外,县财政划出30-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改善整治村的饮水安全问题。
鸡山乡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