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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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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2006]97

关于印发《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溪乡委员会             

龙溪乡人民政府              

20061210

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政治责任,有效落实维护稳定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玉环县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溪乡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是乡党委、政府的首要政治责任。乡党委、政府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党政干部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直接挂钩。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维护稳定工作主要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严重渗透破坏活动,不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民影响全局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因治安安全问题引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乡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领导、各司其职、责权明确、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维护稳定工作格局。

第七条  维护稳定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

(二)加强和改革党对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加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平衡性,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制定政策的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经常研究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要求,及时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乡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同级党委领导维护稳定工作的议事、决策、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定期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对一个时期维护稳定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全面掌握、深入研究、协调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卤)指挥协调影响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  乡维稳办是乡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由乡综治工作中心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上级党委及乡党委、乡政府有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指示,结合我乡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根据乡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检查、指导、督促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和各职能办公室落实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三)收集掌握、定期分析全县性社会稳定工作情况,重点掌握、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开展调查研究,重点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措施,乡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五)组织指导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掌握情况,分析预测,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对策,妥善处理;

(六)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正确处理可能影响全局的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跨村的突出不稳定问题,以及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期间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七)总结推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典型经验,指导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教育工作;

(八)承办上级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村、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职责要求,认真抓好与本村、本系统、本单位职能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和化解,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给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处置;抓好本系统和本单位内部的维护稳定工作,防止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半年听取党政班子成员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情况的汇报,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维护稳定工作各项目标考核任务;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维稳工作专题汇报,解决维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对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指示和批示,并抓好落实;

(五)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要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亲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决策,确保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乡党委政府分管稳定工作领导为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组织机构建设。指导督促进一步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特殊敏感期和特殊群体,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研究落实稳控措施;

(三)定期研判形势、部署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维形势研判会,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四)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和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并加强督查,限期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时期;

(五)协调指导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协调包案、管线、包片的党政副职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6·23”事件成功处置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协同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季度分析管辖范围内的稳定形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超前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稳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二)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对上级挂牌督办和排查掌握的重大问题隐患,逐级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一包到底,限期解决;

(三)坚持领导到场处置原则。对发生的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到场处理;现场处置后,要责成有关责任部门或科室包案处理,积极开展工作,使问题早日得以解决。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办公室和个人,乡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一)及时排查、发现、掌握、研判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为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赢得时间和工作主动权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维护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特殊敏感时期稳定出色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相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维稳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为: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村以及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维稳责任追究的种类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和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维稳组织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本村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调查、不解决,推诿拖拉,或者因决策失误、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对维稳信息报送制度、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不落实,报告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后,涉事联村、驻村人员、村主要领导未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或者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贻误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升级的;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组织指挥失误,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指示部署不力,或对乡党委维稳办交办、督办事项不落实,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不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平安村”考核否决事项标准,给予维稳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乡党委、政府根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程序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追究领导责任或酌情处理:

(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发生重大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预防的因素而发生重大问题,但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乡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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