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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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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一日


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犬类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与传播,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犬类的审批、免疫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捕杀狂犬、野犬、违章所养犬只,防控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坚决遏制狂犬病疫情在我县的发生与蔓延。

  二、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疫点、疫区、防护带

  一年内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及其附近3公里范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地周围8公里范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为狂犬病防护带。

  (二)重点整治犬只

  捕杀狂犬病疫点和未经审批养的犬只及野犬、狂犬。

  (三)重点整治区域

  1、禁养区: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县政府公布的狂犬病疫点。

  2、重点限养区:五大集镇建成区。

  除禁养区和重点限养区外,其他为一般限养区。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宣传发动,养犬的审批、登记、疫苗注射和发证(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集中捕杀,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4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会议,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载体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和今后常态管理顺利进行。宣传工作要贯穿集中整治工作的全过程。

  2、养犬的审批、登记、疫苗注射和发证阶段(4月11日—5月10日)。重点限养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一般限养区的镇乡政府原则上成立联合的集中办公点,开展对免疫登记阶段所有犬只的免疫、登记、挂牌、发证工作,方便犬主办理手续,这一阶段结束后转入常态管理。

  3、集中捕杀阶段(5月11日—5月25日)。重点限养区由公安机关牵头,一般限养区由镇乡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捕犬行动,捕杀未经审批而养的犬、野犬、狂犬及违章所养犬只,发现一条捕杀一条。对虽有犬牌、《养犬证》但未圈养,危及行人安全的犬只,视作野犬,一律捕杀。

  4、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5月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管理措施,防止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出现反弹现象。县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地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全县通报。

  三、主要规定

  (一)禁养区严禁饲养任何犬只;重点限养区个人原则上只允许饲养符合标准(犬长不超过60厘米、犬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类犬只;一般限养区饲养非烈性大型犬只的,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对犬只进行免疫以及办理完备手续后方可圈养。

  (二)禁养区和重点限养区不得设置养犬场和犬市场。凡养犬场、犬市场和宠物商店,必须具有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各类养犬场、犬市场和宠物商店所经营的犬只,必须具有《犬类免疫证》方可出售。

  (三)重点限养区内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养犬,须凭所在村居(社区)同意其养犬证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再携犬到县农业部门或其指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处理,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再到当地派出所登记、领取犬牌和《养犬证》。

  一般限养区内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养犬,须凭所在村居(社区)同意其养犬证明,再携犬到县农业部门或其指定的免疫点免疫,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再到镇乡登记、领取犬牌和《养犬证》。

  经合法批准的养犬场、犬市场和宠物商店经营的犬只,必须到相关部门办领《犬类免疫证》。

  (四)坚决捕杀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及野犬、狂犬、违章所养犬只。重点限养区由公安机关负责牵头,一般限养区由所在镇乡牵头,会同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几次集中捕杀行动。

  (五)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由犬主承担伤害者的医疗等费用。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六)转借、租让、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犬类若宰杀或死亡,犬主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发证单位交销《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

  (七)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犬伤门诊诊治,作正规伤口处理和全程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必须使用由国家定点单位生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统一逐级供应的产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

  四、职责分工

  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上的协调,及时掌握动态,具体负责本次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全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犬牌和《养犬证》的核发,同时负责警卫、消防等特殊养犬的审批工作,协调组织对野犬、狂犬、违章所养犬只的捕杀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公安机关组成日常巡查队伍,禁止犬只出入城区商店、影剧院、公园、饭店等公共场所,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的养犬者进行教育、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无证犬只,及时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局:负责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肉的检疫,犬类疫情的监测,养犬场、犬类交易市场、宠物商店等犬类经营单位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批,对狂犬病疫区的划分提出建议,对灭杀后的犬尸消毒深埋和狂犬病犬、疑似狂犬病犬的火化进行指导。

  县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会同县农业局负责划分狂犬病疫区和对灭杀后犬尸的消毒深埋、狂犬病犬和疑似狂犬病犬的火化进行指导。

  县药监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安机关限制养犬登记费、年审费的核定工作,县财政局还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工商局:涉犬或犬类交易市场、养犬场、宠物商店等犬类经营单位的审批和监管。在市场交易的犬肉必须凭免疫证明交易。凡养犬场、宠物商店等犬类经营单位的犬只,必须具有《犬类免疫证》方可出售。五大集镇建成区内不得新设置犬类交易市场和养犬场。

  县科协:负责在社区、学校等场所开展预防狂犬病的科普宣传。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和宣传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犬类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会同县卫生局、县科协开展预防狂犬病的科普宣传。

  各镇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或配合本地野犬、狂犬、违章所养犬只的捕杀工作,以及灭杀后犬尸的消毒深埋、狂犬病犬和疑似狂犬病犬的火化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县政府专门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各镇乡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我县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养犬,宣传舆论部门要组织好整治期间的动态宣传报道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管理制度。

  在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大日常巡逻、查处力度,形成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规范审批、发证等工作,并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专项整治结束后的常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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