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为宗旨,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使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轨道。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凡城镇居民人均年随收入低于321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村(居)组织全体村(居)民代表进行评议,做好评议记录和签名盖章,并在村(居)公开栏实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征求群众意见。
3、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核查工作后,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核准。
4、县民政局完成核准工作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所在地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放《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由镇乡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在村务公开栏实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承诺时限
申请人书面申请——村居评议——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受理、核查并上报(12个工作日)——县民政局核准(7个工作日)——发放保障金领取证
五、监督举措
1、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核查、审批工作中,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违反公开原则,不得擅自改变低保金发放数额,贪污、挪用低保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救助对象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3、监督举报电话:县民政局主要领导:87221606
低保中心:87216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