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实施医前救助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使困难群众患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把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玉政发[2007]20号《玉环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救助对象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优抚、城乡低保。
二、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凭玉环县绿色通道医疗救助卡到当地指定的医院就医。
定点医院根据救助对象本人身份证、医疗救助卡、病情,给予办理住院治疗。
三、救助额度及负担
1、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3500元。对于超出的费用,其中农医保可补偿部分提前在医疗费中扣除,余下的部分按玉政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救助。
2、享受低保无法定监护人的重病精神病患者,(须经民政部门核定)医疗费超出部分另行处理。(见附件)
3、救助额度在3500元以内的,其费用按四部分分摊,一是由救助对象自负500元,二是由农村合作医疗承担规定补偿费用,三是由定点医院按总费用的10%予以补偿,四是除上述补偿后,余下可报销部分由民政部门负担。
四、定点医院
玉环县人民医院、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
五、资金结算方式
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玉环县绿色通道医疗救助卡、《玉环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补偿领款收据》、《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计算书》向民政部门核报。
附件:《关于无法定监护人患重症的精神病医疗费救助分摊办法》
玉环县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无法定监护人患重症的精神病
医疗费救助分摊办法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县低保人员。
2、救助对象自负500元。
3、定点医院补偿10%。
4、农医保按规定补偿。
5、除上述补偿后的余额,可报销部分由县民政局负担。
6、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7、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本人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