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研发经费贴补工作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玉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试行情况及玉环实际,现就《玉环县企业研发经费贴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相关操作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企业研发经费贴补实行预申报制度。企业要求享受研发经费贴补,实行研发项目预申报制度,即事先编制项目开发方案(内容有项目开发的主要技术指标、开发经费预算、研究开发人员名单等),于当年的8月底前上报县科技局,8月份以后上报的不予受理。县科技局经审查核实后,下达研发项目确认文件。
二、企业研发经费贴补申报时间及资金兑现时间的调整。企业凭确认文件在次年的1月份向县科技局提出研发经费贴补申请,报送《研发经费贴补申请表》和当年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相关材料。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对符合贴补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于次年的第二季度兑现贴补资金。
三、研发项目技术要求。研发项目技术上必须具有先进性并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
四、研发经费财务要求。企业要求享受研发经费贴补,必须账证健全,并能够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发经费的实际发生额,原始凭证具有明显标识。要求在发生研发经费支出的相关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研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同时在研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各项研发经费支出三级科目,便于研发经费准确核算和统计。
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经费贴补政策。
五、研发经费贴补扣除办法的变化。企业发生的研发经费,凡由县科技三项经费补助的,事先予以扣除。
政策文件中的其他规定继续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