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机构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损害,侵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以行政机关、机构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法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罚款、宣告生育证无效行为的;
(二)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相对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违法实施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行政许可,造成错批误批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六)依法应当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的;
(七)未经收费许可,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虽有收费许可但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九)因工作失职,造成生育失控或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后果的;
(十)因信访工作失职,造成集体上访的;
(十一)违法违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人身体伤害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或管理服务相对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办公室具体办理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出防范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方案或建议;
(二)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三)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而提出申辩事项的复核。
第八条 办公室发现违法行政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情况,并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机构)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停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或者及时采取行政补救措施。
第九条 经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行政执法 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
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各镇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分为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从过错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案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追究的案件应当限期查办。一般追究案件15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的、重大的追究案件30日内审查终结。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相应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承办职能科室应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过错的理由、过错的性质及其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责任追究的形式;
(四)纠正过错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包括:被追究单位(机构)或被追究人的过错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以及追缴数额等内容。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必须送达被追究单位(机构)及被追究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不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过错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四)因受侵害的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五)因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六)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过错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三)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执法过错后果严重的;
(六)对举报、控告人员打击报复,或者阻扰、拒绝配合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诉;对涉及追究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