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物资采购和民政资金(物资)发放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民政局物资采购和民政资金(物资)发放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玉环县民政局物资采购和民政
资金(物资)发放制度
一、物资采购
1、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按玉民[2006]94号《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执行。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所需采购的物资,必须先提出书面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的时间和采购物品的型号、规格等),经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3、凡属政府采购的物品由办公室按规定报县政府采购办
统一采购。
4、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其中一次性采购超过3万元的,局机关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财务室)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采购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下,由办公室与相关科室办理。
二、民政资金(物资)发放
1、民政资金(物资)发放必须手续规范,发放到局各科室的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由专人保管使用,发放到乡镇及有关单位的资金(物资)必须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发放到户的还必须有接收人签章的清册。
2、民政资金(物资)发放完毕,必须及时将有关手续报财务结帐,不得无故拖延压帐。
3、局各科室要加强民政资金(物资)发放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局财务室做好日常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局纪检组要会同办公室(财务室)及相关局科室正常性地对涉及民政资金(物资)综合性的财务检查及对单项民政资金(物资)的检查。
三、加强领导
局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孙婉琴,成员:张煜斌、钱才友、汪兰芳、张仕国、林松祥、车丽华、黄洪明、白云飞、胡海华、张锦芳、王玉琴、郑世友、李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