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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改办关于玉环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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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房改办关于玉环县住房分配货币化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房改办制订的《玉环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台州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玉环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意见

县房改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货币补贴形式代替住房实物分配。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种类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在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实施步骤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坚持“单位自行解决为主,县财政补贴为辅”的原则。住房补贴对象所在单位可在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其它收入中列支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住房补贴之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的公有住房予以出售。

  住房补贴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县财政和住房补贴对象所在单位应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优先解决离退休和具有特殊贡献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第二步,在完成第一步工作基础上,根据县财政和住房补贴对象所在单位的资金情况,分期分批解决在职干部职工住房补贴对象的住房补贴问题。

  第四条 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的住房补贴对象。夫妻有一方已享受住房优惠待遇且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则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优惠待遇是指:购买公房,即按房改成本价、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

  第五条 住房面积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和受聘具有中级职称为75平方米;县(处)级和受聘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为85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和受聘具有正教授高级职称为110平方米。

  (二)离休干部、教师住房补贴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六条 租住公房的住房补贴

  租住不可出售公房的补贴对象,退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按无房户申请住房补贴。不可出售公房的认定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房改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台政发〔1995〕46号)规定执行。

  租住可出售公房的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所租住的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面积差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原购房改房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给原产权单位。

  第七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其各自住房面积标准上限分别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八条  离婚后的住房补贴

  夫妻有一方已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再婚的,未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一方,按无房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 亡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9年1月1日以前亡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不再给予住房补贴。亡故离休干部配偶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原则上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若其配偶所在单位发放有困难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由亡故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第十条  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提留离休干部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补贴资金无法落实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调离本县的住房补贴

  调离本县的,住房补贴可转入到调入地或退回原单位,退回给原单位的,其住房补贴应纳入单位住房资金帐户。

  在原所在地未领取或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按现所在地的房改政策申领。

  第十二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

  已申领建房安置费的离退休人员,其住房补贴分别按照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已领住房困难补助费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意见的通知》(浙房改〔200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00〕58号)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计发和调整

  (一)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住房补贴对象,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比例应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乘积。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上封顶政策。住房公积金补贴最长年限为30年,最高金额为12万元。

  (三)因工资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因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被除名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上年度县经济适用房平均价2200元/平方米÷2×住房补贴比例4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

  工龄住房补贴额=本县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735元/平方米×0.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1994年底前的工龄。

  第十七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申领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职工可以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一)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干部职工亡故的。

  第十八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玉环县住房补贴呈批表》,并提供购(建)房有关材料及本人证件;所在单位对住房补贴对象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本单位的资金状况,确定补贴对象、计算金额,报县房改办和县财政局审批;所在单位根据县房改办和县财政局审批结果,将住房补贴对象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划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记入住房补贴对象账户,拨付售房单位。

  第十九条 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住房补贴实施

  (一)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垂直单位(包括转制单位)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其住房补贴的标准不得超过本实施意见的标准。

  (二)国有(全民)企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参照台州市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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