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城乡路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路灯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乡路灯的管理,县政府决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玉环县路灯管理所,归口玉环县供电局管理,具体负责全县路灯管理政策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路灯管理专项资金
路灯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拨款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仅指电费部分)收入组成,并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路灯管理所负责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
三、路灯建设主体
路灯建设制定相对可行的规划和建设计划,随城市建设的推进同步实施。
(一)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指新建或改造的路灯,下同)工程,由县建设规划局投资建设;珠港镇陈屿办事处和其他镇乡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工程,由各镇乡政府投资建设。村(社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投资建设。工业园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单位投资建设。开放式公园、休闲(晨练)场所、零散风景点等其它非街道或主要交通道路的路灯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二)房地产商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道路路灯工程,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土地出让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其它住宅小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小区城建设施配套费收取部门投资建设。
(三)县乡道路隧道的路灯工程,由县交通部门投资建设或与隧道配套建设。
四、路灯项目审批
依据路灯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有计划地审批路灯建设项目。路灯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公开、透明。原则上全县各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且达到一定交通流量的道路,路灯建设项目均予以审批;未规划或规划迁建的村庄和道路,不予审批。
五、路灯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
(一)县路灯管理所负责镇乡(办事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的运行维护管理,支付路灯电费,支配路灯设施的附加收入。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村(社区)道路路灯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电费支付。电费支付有困难的村(社区),经县路灯管理所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贴补,幅度视路灯布局、亮灯时间等合理性进行确定,一般控制在50%以内。路灯自行维修技术上有困难的村(社区),可委托县路灯管理所进行维修。
(三)住宅小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的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以及清港镇镇城区范围内现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包括新村小区、中心村小区及新民小区),其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暂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以后新建且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路灯由小区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地方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所在的镇乡、村(社区)负责。
(四)其他路灯由建设投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
(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路灯,其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路灯运行维修管理程序
(一)路灯建设或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施工和验收。路灯建设或改造工程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提出,报县路灯管理所审批后,再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实施。路灯工程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县路灯管理所负责项目交接验收。
(二)路灯维修时限。县路灯管理所对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清港镇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进行及时维修,其它路灯原则上进行定期维修,每季度轮修一次,情况特殊的,及时进行抢修。
(三)县路灯管理所维修路灯时,要考虑合理的维修方案,尽量避免损坏其它设施(绿化、路面和给排水、通信管道等)。确实无法避免的,须在事前报相关部门审批。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减免相关费用。
(四)路灯《供用电合同》由路灯运行维护单位与县电力公司签订。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路灯,县电力公司将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中止供电。
(五)新建改造路灯工程原则上使用节能光源。
(六)路灯改造工程是指同一路段的路灯,同时更换三基及以上灯杆或三档及以上地下管线的工程。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县供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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