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玉环县城乡路灯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城乡路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路灯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乡路灯的管理,县政府决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玉环县路灯管理所,归口玉环县供电局管理,具体负责全县路灯管理政策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路灯管理专项资金

  路灯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拨款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仅指电费部分)收入组成,并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路灯管理所负责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

  三、路灯建设主体

  路灯建设制定相对可行的规划和建设计划,随城市建设的推进同步实施。

  (一)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指新建或改造的路灯,下同)工程,由县建设规划局投资建设;珠港镇陈屿办事处和其他镇乡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工程,由各镇乡政府投资建设。村(社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投资建设。工业园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单位投资建设。开放式公园、休闲(晨练)场所、零散风景点等其它非街道或主要交通道路的路灯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二)房地产商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道路路灯工程,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土地出让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其它住宅小区道路路灯工程,由小区城建设施配套费收取部门投资建设。

  (三)县乡道路隧道的路灯工程,由县交通部门投资建设或与隧道配套建设。

  四、路灯项目审批

  依据路灯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有计划地审批路灯建设项目。路灯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公开、透明。原则上全县各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且达到一定交通流量的道路,路灯建设项目均予以审批;未规划或规划迁建的村庄和道路,不予审批。

  五、路灯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

  (一)县路灯管理所负责镇乡(办事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的运行维护管理,支付路灯电费,支配路灯设施的附加收入。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村(社区)道路路灯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电费支付。电费支付有困难的村(社区),经县路灯管理所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贴补,幅度视路灯布局、亮灯时间等合理性进行确定,一般控制在50%以内。路灯自行维修技术上有困难的村(社区),可委托县路灯管理所进行维修。

  (三)住宅小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的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以及清港镇镇城区范围内现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包括新村小区、中心村小区及新民小区),其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暂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以后新建且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路灯由小区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地方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路灯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所在的镇乡、村(社区)负责。

  (四)其他路灯由建设投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

  (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路灯,其运行维护管理和电费支付,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路灯运行维修管理程序

  (一)路灯建设或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施工和验收。路灯建设或改造工程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提出,报县路灯管理所审批后,再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实施。路灯工程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县路灯管理所负责项目交接验收。

  (二)路灯维修时限。县路灯管理所对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清港镇的街道和主要道路路灯进行及时维修,其它路灯原则上进行定期维修,每季度轮修一次,情况特殊的,及时进行抢修。

  (三)县路灯管理所维修路灯时,要考虑合理的维修方案,尽量避免损坏其它设施(绿化、路面和给排水、通信管道等)。确实无法避免的,须在事前报相关部门审批。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减免相关费用。

  (四)路灯《供用电合同》由路灯运行维护单位与县电力公司签订。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路灯,县电力公司将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中止供电。

  (五)新建改造路灯工程原则上使用节能光源。

  (六)路灯改造工程是指同一路段的路灯,同时更换三基及以上灯杆或三档及以上地下管线的工程。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县供电局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384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