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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的《台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台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探索基层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安全消费,不断推进城乡食品安全协调发展。
三、创建范围
各县(市、区)确定2—5个乡镇(或非城区街道)为创建单位。
四、工作内容
1、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责任。成立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专、兼职队伍,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大投入,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和相关专、兼职监管人员的工作经费。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支持、协助农业、海洋与渔业、贸易与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或整治活动。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农资放心店,杜绝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督促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使用产地编码并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规范种植、养殖行为。
3、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促进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卫生标准组织生产,杜绝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集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乡镇(街道)中心菜市场每日开展快速定性检测并公示。除无店村外实现“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行政村全覆盖,中心校以上学校小商店全部改造成连锁店或“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食品经营单位无销售假劣食品现象,主要街道及学校周边无食品流动摊贩。加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禁止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入生猪产品。
5、开展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严格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餐饮业卫生日常监管,落实餐具消毒、保洁和防蝇措施。学校大宗食品全部实行定点配送并建立食品购进验收台帐。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6、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开展针对农村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利用永久性标语或公益性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村、居开辟食品安全宣传橱窗或专栏,定期刊出食品安全常识。加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农村中小学生教学计划,开设食品安全知识课程。
7、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立乡镇(街道)食源性疾病预警处置系统,加强本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完善农村餐饮服务业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从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4月)。县(市、区)政府建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创建单位。召开创建工作相关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07年11月)。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开展指导、帮助。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创建工作开展督查、指导。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
食品安全示范乡镇验收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具体程序:
1、各乡镇(街道)按照市制订的验收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验收的乡镇(街道)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验收采取现场抽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验收合格的,经审查认定后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部门职责,布置好各项任务;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创建工作经费来源;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2、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周密、可操作性的方案。方案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示范乡镇验收标准,规定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条件和验收程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功。
3、加强指导,强化协作。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贸易与粮食、工商、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要把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创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农村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加强对农村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假劣食品鉴别知识的宣传,引导他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