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做好我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按我县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用人单位参保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对劳动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
对劳动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人劳、民政、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八、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民 政 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 环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