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水利局关于漩门二期围区内原一线海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水利局制订的《关于漩门二期围区内原一线海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漩门二期围区内原一线海塘的处理意见
县 水 利 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漩门二期围区内原一线海塘总长29.28公里,在漩门二期蓄淡围垦工程未完成前,担负着保护楚门镇、清港镇、芦浦镇、龙溪乡等4个镇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随着漩门二期堵坝等工程的建成并经受了5年来多次强台风的考验,原围区内一线海塘的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成为事实上的二线海塘。同时,由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原一线海塘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人为侵占现象较为严重。为了进一步规范原一线海塘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利用其管护范围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漩门二期堵坝等工程虽未作竣工验收,但已作交工验收并安全运行多年,漩门二期围区内原一线海塘降为二线海塘管理和保护。
二、围区内原一线四级、五级海塘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60米、背水坡脚外20米,保护范围为背水坡脚管理范围外20米。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和使用土地时,涉及到上述管理保护范围的,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塘身坡脚外两侧5米内,不得用于永久性建筑,应作为绿化用地。
三、原出海闸成为内河节制闸后,仍按小型水闸管理,即管理范围为水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10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30米,不得占用。
四、对必须穿堤的规划道口和已开的道口,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即实施穿堤开道口的单位负责做好防汛抢险预案及抢险保障工作。对以后规划确需新开穿堤的道口,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海塘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应当保持二线海塘和隔堤的完整、连续和封闭,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的,必须按照规定由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未经批准占用海塘管理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当地镇乡要予以拆除。
七、县内其他二线海塘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