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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2007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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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2007年度

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2007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玉环县2007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县外经贸局  县财政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更好地使用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国际化水平,根据《台州市市本级外经贸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台外经贸综发〔2007〕30号)、《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玉县委〔2004〕1号),在修订完善2006年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2007年度县外经贸发展资金500万元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其中4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100万元用于开展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外经贸发展资金滚动使用,以前年度不足部分从本年度计划中扣减。

  外经贸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以下各项补助、奖励的幅度。

  第二条 县外经贸局和县财政局为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县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过程中的业务管理,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资格认定、审核论证等。县财政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并与县外经贸局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通过组展参展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一)鼓励企业组团开拓国际市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团、县外经贸局实施的境外统一参展活动,每次给予不少于参展摊位费60%的支持,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限额人民币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限额3万元。

  (二)支持企业自行境外参展。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的展会,经县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给予参展摊位费20%的支持,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营出口。外贸自营出口企业在新获权当年实现自营出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条  引导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出口。鼓励实行网上申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开展网上申报的企业,补助人民币2000元。当年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出口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产品认证、环境体系等各种国际认证,对获得上述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一只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限奖人民币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办事机构。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每设一个境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九条  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装配项目,以带动本县企业产品出口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凡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进出口企业,最高可享受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投保费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2007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我县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对应诉企业按诉讼费支出的50%给予支持,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培训,为中小企业培训贸易人才。对于参加培训企业100家以上的培训会,经县外经贸局备案认可的,给予会务费、资料费、讲课费补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一条适用于已获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本办法补助比例高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确定的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向县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县外经贸局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六条 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申报上述扶持奖励项目企业,均需按规定提供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核实,全额追缴扶持资金,今后一律取消其享受外经贸发展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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