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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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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环保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环保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经贸局

县监察局  县工商局  县水利局

县司法局  县安监局  县供电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环保局等九厅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一系列环保会议的精神,围绕生态县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2007年生态县建设达标验收和“811”环境污染整治打好坚实的基础,确保实现全县污染减排目标。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与要求

  (一)围绕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1、对列入2006年度环境统计年报的华能玉环电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

  2、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玉环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出水浓度的达标情况,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配备情况,在线监控及台帐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减排计划落实情况等。

  3、结合实际,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特别是国控、省市控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集中清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1、集中整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非法排污企业。重点整治芳杜水库、牛栏水库、石门坎水库、里墩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排污问题。加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的打击取缔,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全面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直接排污口;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的清理工作。同时,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效管理措施。

  2、进一步查清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关闭或搬迁。

  3、重点整治芳杜水库库区上游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加快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进度。加快双庙水库上游双丰村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的进度,力争早日达标排放。继续开展库区上游土法铸造和洗铜砂的打击取缔,彻底消除对水库的污染,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4、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借助舆论声势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禁止在库区内洗衣服、游泳,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畜禽粪便。

  (三)全面开展电镀酸洗整治工作,完成电镀酸洗行业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摘帽”。

  1、规范电镀企业管理。实施《玉环电镀酸洗行业污染防治整治方案》,对有证电镀、酸洗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废水有超标排放现象的企业必须进行废水全自动处理设施的改造。逐步淘汰有氰电镀和手工电镀,加快生产车间地面改造,6月底前完成电镀工艺废气治理和电镀自动线整改工作。

  2、加大无证电镀打击力度。组建专门的取缔无证电镀、酸洗企业工作小组,召开重点镇乡打击取缔无证电镀动员会议。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巡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切断无证电镀氰化物货源,并对非法储存加大查处力度;供电部门要对违章用电严肃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无照加工户的取缔打击力度。

  (四)重点查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确保工业园区良性发展。

  1、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内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许可。环保部门要从严控制新污染源,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对那些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信贷支持等);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工作。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同时,各工业园区要建立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五)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的再达标治理

  1、加强涉铅行业清理整顿。全面检查清理我县涉铅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以及没有治理设置,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烧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成的一律取缔。我县的3家蓄电池企业,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废水全自动处理设施的验收,同时开展废气标准化验收治理。

  2、继续全面打击取缔“十五小”企业。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加工户),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大力度,坚决予以打击取缔。特别是我县的土法铸造取缔活动,要开展“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根据台州市《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并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统计汇总情况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本级挂牌督办名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查处情况于6月25日之前上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于7月10日之前上报,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10日之前上报,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于9月10日之前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参照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形式,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有关镇乡要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省、市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1、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检查和整治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排污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需要报请县政府或属于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及时进行移送。

  2、县发展和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提出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的方案,调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县政府依法关闭。

  3、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监察对象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4、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缔无照经营以及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行为,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6、县水利部门根据水质水量,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按计划抓好河道疏浚整治,抓好主城区河道保洁工作,协助乡镇做好河道保洁和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擅自在河、沟渠、水库(山塘)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水、限水措施。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8、县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用电企业依法用电情况,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9、县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严肃行政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及时追究部门单位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并及时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挂牌重点案件,加大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要及时开展督查检查,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以推动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环境污染整治重点工作,着重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和问题,同时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要进行集中专项督查。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一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政府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环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新闻单位要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个别工业集聚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即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五)加强动态报告,畅通信息渠道。

  一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信息编写工作,及时发布、报送专项行动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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