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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司〔2007〕51号
关于要求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请示
玉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司法所直接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多项职能,是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各项职能,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玉环”在基层的实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县的司法所属于镇乡内设机构,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我县的司法所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各项职能的发挥。根据司法[2006]10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文件要求,2008年要加强直属司法所的建设工作,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综合整体合力的优势。这将有力促进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升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效率,体现司法文明;对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玉环”和“法治玉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当前我县司法所建设的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县直属司法所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双重管理。直属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办事处)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所长由司法局任命派驻,明确正股级,司法助理员的任免由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征得乡镇(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县司法局负责直属司法所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乡镇(办事处)在日常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办公设备等硬件配备以及绩效考核上予以支持。
二、人员调剂。司法助理员的编制要统一使用司法行政专项行政编制。考虑到当前我县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司法助理员编制主要实行内部调剂的方式比较适合。对现有具备司法助理员任职条件,并有公务员身份,愿意从事基层司法助理员工作的人员统一调配到各直属司法所担任相应工作。
三、充实队伍。一个司法所不能少于三名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长),五大镇司法所设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1名;芦浦、沙门、干江、龙溪四个镇乡设所领导2名;海山、鸡山两个乡设所领导1名。对调剂上岗后人员仍不足的司法所,将根据上级制定的司法助理员调入录用统一标准招收。条件成熟时可进行全员竞争上岗、择优选择,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做到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培训、分散使用,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四、保障经费。直属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经费、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装配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司法所的经费开支和人员补贴。
五、履行职能。司法所要坚持司法行政工作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紧密结合,围绕县委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党政和司法行政领导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找准定位,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九大职能作用,为玉环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六、建设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启动建设阶段(2007年10月-12月)。2007年底前,在城关办事处、坎门办事处、陈屿办事处、楚门镇、清港镇等五大集镇率先建成直属司法所。深化实施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2008年底前,在芦浦镇、龙溪乡、干江镇、沙门镇建成直属司法所。全面达标阶段(2009年1月-2009年底)。2009年底前,在海山乡、鸡山乡建成直属司法所。至此,全县11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完成C类标准的直属司法所建设,并配备工作人员,全面实施直属司法所工作机制。
望请批准
附件:司法[2006]10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玉环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