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商〔2007〕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浙价商〔2007〕256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通知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