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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筑物亮化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灯光夜景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美化城市环境,体现城市风貌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建筑物亮化工程的的正常有序建设,保证亮化设施完好和正常启亮,现就全县范围内建筑物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物亮化设施的建设范围和主体
(一)建设范围。县城主要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临街建筑物、高层建筑物、公建单位建筑物、重要节点建筑物、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和坎门、陈屿、楚门、清港新建的高层建筑物均要实施亮化建设(已编制城市亮化专项规划的按规划执行),已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已建未竣工验收的上述建筑物也应实施亮化设施建设。
(二)建设主体。建筑物亮化设施建设由建筑物业主单位自行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其亮化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二、建筑物亮化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
(一)设计。建筑物亮化设施的设计要分平时模式和节日模式两种,采取集中控制和单独计量。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将建筑物的亮化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业主在委托设计建筑方案时,要一并委托设计建筑亮化方案。
(二)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应通知建筑亮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建筑方案,建筑亮化管理部门要对亮化设计效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规划管理部门要将亮化工程建设要求列入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内容,对建筑亮化设计方案未达到要求或未编制亮化工程施工图的建筑方案,不得予以批准通过。
(三)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应通知建筑亮化管理部门参加工程规划验收。建筑亮化管理部门要验收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并签署意见。对亮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并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三、建筑物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
亮化设施要统一纳入县亮化管理部门远程集中控制系统,由建筑亮化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管,维护费用由各业主单位承担。
四、建筑物亮化设施的电费支出
纯住宅的建筑物亮化电费要单独设表计量,由政府从城市路灯经费中列支;其他建筑物的亮化电费由业主单位承担。用电计费的标准,纯住宅的按生活用电标准计费,其他建筑按非普电价标准计费。
二○○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