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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动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巩固劳动保障监察四级网络,决定在全县重点规模企业和部分村居(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
一、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劳动者队伍的主力军,劳动保障监察的维权对象规模日益扩大。但我县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还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监管触角还不够深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既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有效形式和措施。有利于克服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的缺陷,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率,有利于减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递增趋势,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制度内容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配备。重点规模企业和有关村居(社区)必须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原则上,有关重点规模企业配备1—2名;有关村居(社区)配备1名,社区覆盖率达60%以上、村居覆盖率达30%以上。
2、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熟悉劳动保障监察业务,能有效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化解纠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守工作秘密;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经劳动保障部门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能胜任劳动监察协管工作。
3、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聘任。坚持先考评后聘任的原则,按照单位推荐、集中培训、择优聘任的程序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发证聘用,聘用期为1年。续聘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换证和续聘。
4、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对本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发现、处理本单位的劳资纠纷,对区域内用人单位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三户一卡”等基础台账,协助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其他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内容。
5、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考核。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科学、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为主,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县人劳社保局制定。
三、工作要求
要坚持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劳动行政部门总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分管的工作责任制,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的工作网络。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协管员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做好人员增补工作;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力争使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扶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办事处)要确保配备数量足够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巩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建设成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威胁、打击报复。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