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玉环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指导开展我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上级政府有关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县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能准确了解我县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的排放来源及去向,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制定科学的环境政策,有效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创造条件。

  4、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普查工作的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2007年度玉环县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电离、电磁辐射污染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0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2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对以上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生活源。

  主要普查全县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水产养殖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5、放射性污染源。

  全县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和其它辐射源。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置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5、伴生矿原料及其冶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液、废气。

  伴生矿原料:伴生矿原矿、精矿;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液(废水);废气:气溶胶。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铅、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和市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3、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县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07.1-2007.12)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并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临时聘用各镇乡、村居等有关单位人员为普查员,参与摸底、登记、复查、普查及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2)污染源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如未完成监测任务,要及时安排补测,以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顺利。

  (3)培训人员。根据清查摸底结果,确定并聘请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然后对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和全部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对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普查表各项指标的解释及填报方法、入户登记技巧、快速汇总、人工数据审核方法、软件使用、数据库管理等,通过培训使普查员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地完成普查任务。

  (4)单位清查。查清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以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环保、统计、工商、电力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5)宣传动员。成立普查宣传机构,作出普查宣传方案。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新闻网站等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入户调查登记。按照普查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作。

  各普查员在指导员的指导下对普查对象进行访问,并按规范登记填写普查表。根据现场摸底和登记的情况,普查指导员要及时就摸底和登记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摸底、登记的进度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与普查办进行沟通。

  (2)复查及审核。普查登记工作完成之后,由普查办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制定详细的质量检查方案,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之内。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总结,汇总报告上级污染普查工作办公室。

  (3)组织验收和上报。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录入人工审核后的普查表,并进行机器审核和汇总。数据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质量管理。数据经审核后,上报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迎接省、市组织的验收。

  完成录入后的普查表要进行封装,确保调查表不折不皱,整齐清洁。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方式、普查表格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数据处理软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建议。然后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召开普查总结表彰会。

  五、普查成员单位职责

  普查工作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普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落实全国、省、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小组和县政府关于污染源普查的重大部署;组织、指导全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3、审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报告和普查结果;

  4、部署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实施规划,决定普查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5、保证普查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6、组织开展普查宣传报道。

  (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镇乡、工业功能区、村居有关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结果。

  (三)普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放射性污染源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3、县统计局:指导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发展改革局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查重要指标的全县总量数据,配合做好工业功能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经贸局提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库等基础资料。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6、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县国土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的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8、县建设规划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厂(场)的普查。

  9、县农业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建立普查农业组,牵头负责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源的普查。

  10、县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及饮食行业污染源的普查。

  11、县工商局:牵头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12、县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农业组普查,牵头负责全县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13、县供电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电力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14、各镇乡、工业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查员申报、普查小区划定和宣传发动等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六、保障措施

  (一)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及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县各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设立工作简报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二)人员保证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党组成员项长友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和县农业局各确认一名科长为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出一名工作骨干加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建业务指导组、宣传组、组织协调组和农业组。

  各镇乡、工业功能区要设立污染源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重点社区、村(居)、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办事机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普查中,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镇乡政府、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学校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三)普查经费

  1、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2、经费用途。

  经费主要用于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与培训,国家、省、市、县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全县数据的汇总、加工、建档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3、经费使用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控制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4、评比表彰。

  为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广大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进行专题总结,评比先进,对为普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348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