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中小学校舍
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玉环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70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玉政发〔2007〕1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县财政投入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年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上年末中小学在用校舍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单位造价按1000元、使用年限按30年计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首先用于危房改造和破旧房改造,在有余力情况下,可用于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当年没有校舍维修改造任务或当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小于专项资金规模的,可安排适当资金消化历年中小学建设债务,但不得用于偿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小修工程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新建学校或整体迁建学校所需资金,通过其他途径筹措,不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累计结余数超过年度安排数、次年没有校舍维修改造任务的,报经省财政厅、教育厅同意后,县级财政预算可暂停安排次年度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分账核算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按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次年有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在当年5月底前填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另发)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县教育、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申请,结合专项资金规模,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全县下一年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结合县专项资金规模,县财政、教育部门对各学校申报项目审核后,于当年年末前核定下一年度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项目预算于次年下达。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奖励补助实际、按不缩减专项资金支出总计划的原则,调整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及时将项目预算批复到项目学校。不得因为省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数小于项目学校申报数而压缩支出项目和预算,县财政、教育部门采取增加专项资金、筹措其他资金等办法来解决。
第九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及项目学校应严格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程序报批,省补项目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年度中发生应急性校舍维修任务的,由县财政、教育部门调度资金先予维修。按申报程序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条 县教育部门及维修改造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土建项目的保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并按规定预留一定的工程费用作保修保证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县教育、财政部门及维修改造的学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教育部门,乡镇学校应同时报告所属镇乡。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列入维修改造计划,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三条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县教育、财政部门及维修改造的学校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省财政奖励性补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学校报送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建立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学校给予奖励,县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以项目资金形式予以兑现。
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