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财务预决算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在公布栏中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二、资金管理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按帐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2000元,超过2000元时应及时存入村集体帐户。
3、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帐外拖欠款及时纳入帐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村“两委”不得擅自举债,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出借集体资金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的大额举债和10000元以上的集体资金出借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银行存款必须设立基本结算帐户,严禁多头开户。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村助理会计保管,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原则上使用转帐。
三、财务审批
1、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1000元至3000元的开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联签;3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联签;10000元以上的开支,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两委”负责人联签。
2、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审批人审批,村监督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做到三项手续齐全。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的通讯费、交通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要实行限额控制。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吃喝玩乐,禁止祝贺性、拜年性等广告费支出;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商务接待须在费用清单上注明内容、对象、时间、金额等,即时即办,不得累计报销,以便审查核查。
四、收支结报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每月经村监督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小组长签名后,上报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审核并登记入帐。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3天内向出纳结清。
五、票证管理
1、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2、统一使用由县农业局发放的村级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3、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六、财产物资管理
1、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2、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3、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承包合同管理
1、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财务公开,一份交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存档。
2、对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等,须经镇纪委审查,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其中30000元及以上的工程发包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八、财会人员管理
1、村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助理会计、出纳。村助理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提倡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
2、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九、民主理财
1、村监督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财务制度实施,进行财务审核,及时征求和反映群众意见。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公布表”须经村监督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名后公开。
3、各村财务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有条件的村,可每月公布。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布。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查明事实后,由镇党委、政府依照党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及《台州市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村集体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拨当年镇财政拨付款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干江镇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