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补充完善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8〕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县府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纠风办。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补充完善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8〕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县府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纠风办。
浙价费〔2008〕15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补充完善我省医疗机构
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药品的调价政策,结合相关药品的实际购销情况,现对《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07〕275号)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表》调整内容表
附表二:从《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表》删除品种表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