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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年休假 通知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人发[2008]67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年休假。省直各单位和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应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0]57号)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
附件: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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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部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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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实际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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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休年休假 天 数 |
已休年休假天 数 |
未休年休假天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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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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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 天数应发工资 报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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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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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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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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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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