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台市委发〔2003〕85号、台联办〔2004〕1号、台市委办发〔2006〕71号文件精神,现印发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请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对培养人员的管理。
选拔和培养一支具有国内科技前沿水平的年轻一代学术和科技带头人队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须要求,也是落实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按照培养目标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抓好落实,保证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的实现。
附件:1、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台市委发〔2003〕85号、台联办〔2004〕1号、台市委办发〔2006〕71号、台人专〔2007〕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做好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以下简称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第二、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中第二层次培养人员考核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每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期满后将组织综合考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会进行评估。
第二章 加强联系与建立档案
第三条 加强联系。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单位领导要经常与培养人员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建立培养人员业绩档案与信息库。
第三章 实行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培养人员要制定培养期内总体工作、科研、学习计划和发展目标,并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对培养人员的工作目标、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是业务素质、学术技术成就、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一般,没有开展科研或没有按责任要求完成任务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培养标准的对象,将及时予以调整,随时予以淘汰。
对培养期满的人员,按照预期培养目标,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人才工程培养合格证书。
第七条 强化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向更高层次人才工程或市“拔尖人才”人选等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培养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予以优先推荐。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获得高一级技术资格,所在单位应予优先聘任技术职务,岗位已满的单位可不受岗位数限制,聘任至培养期结束(竞聘上岗情形除外)。
第八条 对需要调整的培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 对培养期内调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调离原单位的,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调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不再列入人才工程培养范围。
第四章 优化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十条 积极关心培养人员。宣传培养人员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妥善解决培养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培养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合理使用培养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岗位和专业不对口的应予调整,正在从事的研究工作不得随意变动。培养人员申报的科研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二条 密切培养人员之间的横向联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营造学术氛围,形成一支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通过举办学术技术论坛、科技成果交流会,以及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形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等活动,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人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安排培养人员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加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有关部门和培养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培养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提供国内外各种培训、研修和深造机会,以帮助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增强参与国内外科技竞争的能力。对培养人员外出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要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改进经费资助办法。对培养人员的培养和科研经费实行择优重点资助。根据培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每两年一次择优资助,每次资助人数占培养总人数30%左右,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每人每次资助经费5千元;第三层次培养人员,每人每次资助经费3千元。已资助过的科研项目不重复资助,第一次经费资助后,培养人员开展新的科研项目并且取得新的科研成绩可第二次资助。
第十五条 明确经费资助对象。培养人员培养期及年度工作、学习、科研计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并已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且正常开展各项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资助:
(一)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为解决地方或单位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作出成绩;
(三)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技术突破,推动了当地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做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对医治疑难、危重病症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或者在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取得成绩;
(六)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科学价值;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推动当地文化进步;
(八)作为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可预见其所主持的科研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第十六条 改善医疗保健条件。培养周期内组织培养人员进行2次体检。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培养人员作用。各类学术团体、学术委员会要积极吸收培养人员参加,使他们有机会参与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在实践中增长才干。要鼓励和支持培养人选承担或参加国家、省部级和本地区的重大科研工作、重点工程建设,优先支持培养人选科研项目立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等,促进产学研结合和转化,推动人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玉人劳社〔200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
姓 名
单 位
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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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养 期 ∧ 五 年 ∨ 总 体 工 作 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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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工 作 目 标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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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目标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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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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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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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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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年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