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林崇仁、王炳森二位同志要求补发伤残抚恤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玉环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林崇仁、王炳森二位同志要求补发伤残抚恤金有关政策的请示》(玉卫函[2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县人民医院职工林崇仁(在职)与王炳森(已退休)分别于1989年、1992年由原玉环县劳动人事局评定为因公四级致残,由于二位同志是在劳动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他们的伤残抚恤金问题,可参照原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伤待遇 复函
抄送:玉环县第一人民医院、林崇仁、王炳森二位同志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