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玉环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销售、贮存、运输、加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环保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处理单位进行行政许可审核,负责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及回收管理,负责对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行为。
卫生部门配合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索证制度,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用于食用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经贸部门将废弃食用油脂整治工作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治理“餐桌污染”的重要内容,开展对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的综合监督工作。
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加工单位使用的食用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用于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
环保、卫生、工商、经贸、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全县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废弃食用油脂禁止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体,凡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的废弃油脂,应当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处理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并建立管理台帐,及时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不得擅自倾倒或转给其他单位处置。
第七条 从事废弃油脂收集、加工的单位应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及时、定期收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油脂。
第八条 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禁止未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或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