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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也有重大影响,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治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浙教办[2008]9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学校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警钟长鸣,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严密;安全防范措施周密到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二、健全制度,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学校要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要落实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各学校要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的实际需要,做好申购计划。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量。申购计划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报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审核并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购买。

  (三)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各学校应组织2人进行及时验收。验收人要根据申购计划、发票与实物数量、品种一一核对。经验收的物品应立即入库。各学校必须建立化学品详细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等。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实行严格的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四)各学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实施保管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等危险化学品一律使用专柜加锁保管,存放于专用储室或地下室内。储存室非专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使用防盗保险柜保管。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要做到“五双”,即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双人双锁。

  (五)危险化学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按规定设置防盗、防火、防震、防压、防潮、遮光等设施。对保管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除检查危险化学品实际消耗、库存情况外,还要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情况进行检查,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六)各学校实验室要严格操作规程,特别是有剧毒,对人体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物品,一定要从严操控。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操作规程必须非常熟悉,对学生也要加强教育,在实验前要讲清实验特点、操作程序、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要求。

  (七)对教学上已不需要或变质失效需要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学校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审核、查验、确认后,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等六厅局《关于对收缴和废弃危险(剧毒)化学品做好集中保管与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5〕27号)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八)学校应当认真制订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适时、适度进行演练。如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措施有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各学校要在近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督促落实购买审批、双人双锁保管、流向登记管理等各项制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在检查中,对帐、物要逐一对照,做到帐物相符。对帐物不符的,要追查到底,查清原因。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及时整改、解决,积极防范各类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万无一失。

  附件:玉环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玉环县所有中小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品是指国家标准GB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总务处、保卫科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室对教育教学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总务处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保卫科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职责明确,管理严密。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流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计划报告,实验员、教务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向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办理申请手续,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公司购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等制度。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间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学校的剧毒品仓库要安装电话和报警探头,保证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防盗防破坏设施。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账册。学校教职工到剧毒品仓库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学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报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县教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学校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主题词:学校  化学品  安全  通知                                                 

    抄  送:县府办,县综治办,县安监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纸质印发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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