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
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近几年,我市工程建设量大面广,发展较快,但同时多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22起,死亡23人,其中各地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3起,死亡14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总人数的59.1%和60.9%。这些发生事故的工业园区工地,绝大多数是违法违规发包、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工地。为规范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程序,遏制我市工程建设事故多发势头,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保障工业园区建设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工业园区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防雷、人防及消防审核、施工图审查、招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等手续时,要本着“精简、规范、高效”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缩短办理时间,做好服务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按照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但施工单位必须办理进台手续,工程承包合同应经当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备案。
六、为加快建设进度,工业园区项目业主依据需要,可分别办理桩基和主体工程施工有关手续,桩基可先行施工。
七、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或结构复杂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阶段业主应委托监理:
(一)单项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工程;
(二)单跨跨度24m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2000m2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含轻钢结构工程);
(三)单层高度大于8m且跨度大于18m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现场管理人员,其中应有1名持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不得越过2个。
八、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复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坚持主动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实行重点监管,尤其是对承重支模架、外脚手架、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源,实行有效跟踪管理。
十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坚持产权登记标准,工业园区项目凡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无竣工验收备案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十三、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大综合监管力度,负责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确保园区工程又好又快建设。
十五、各地监管部门既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又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