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环山小学,各镇乡小学,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及《关于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台教基[2007]213号)精神,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原则,结合我县幼儿教育状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学前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县小学(包括民办学校)一律停止招收学前班,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2002.8.31后出生)儿童。
二、从2008年秋季开始各幼儿园新生入学必须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幼儿园必须认真规范学籍管理,每所幼儿园均要进入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执行省定一级、二级、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关于班额的规定,控制班级规模,
三、从2008年秋季开始,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就读对应班级的要求,小班满3周岁(2005.8.31前出生),中班满4周岁(2004.8.31前出生),大班满5周岁(2003.8.31前出生)。对于已经在园就读的不足龄幼儿,采取“原级踏步”就读原则,切实规范适龄儿童就学秩序。幼儿园只能在保证能够容纳足龄幼儿(大中小班)条件下,才能适当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托儿所或托儿机构只能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
四、幼儿园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须具备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保教人员健康证、教师资格证等。
五、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准办标准,认真做好08年度审核自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不合格或不达标的幼儿园,要拿出整改方案,并于7月底上交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整改期为1年,对整改期内未能整改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整顿。
六、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在学校年度考核中扣分,取消校长和学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年检和审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停办整顿、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幼儿教育 办学行为 意见
抄 送:市教育局,县府办,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各镇乡政府。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纸质印发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