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157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适合范围及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2、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3、乡镇统计员;4、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任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报名时间:2008年4月1日—6月15日,报名时需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交近期同底2寸免冠照片3张。
2、考试科目及时间:9月21日上午9:00至11:00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务实》;下午14:00至16:00考《统计法基础知识》,县统计局将于8月底组织培训。
(三)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课时,并取得合格成绩。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原统计从业资格证将作废。
1、学习对象:2007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2、报名时间:2008年4月1日—8月1日。报名时请携带统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和已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报考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在10月中上旬)。如有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和不具备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报名地点:玉环县统计事务所
联系人:李海红
联系电话:87229887、87229877
玉环县统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