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环县问题食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问题食品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玉环县问题食品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问题食品的预警、退市、召回、销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食品,是指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主要包括下列食品: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根据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问题食品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食用后造成不能康复的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
二级:食用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损害可以康复的,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除一、二级外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较轻微的,或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
第五条 由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
第六条 问题食品及危害等级由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二章 问题食品的预警
第七条 问题食品的预警是根据对辖区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对某种类问题突出的食品或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出安全警告,使其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风险,并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
问题食品预警包括安全警告和消费警示。
安全警告是指对于一、二级问题食品,相关监管责任部门经县政府授权向县域有关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布安全警告(或告诫)信息。
消费警示是指有关部门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
第八条 问题食品的预警分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一级预警:
1、某种食品抽验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且属非常规性质量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
2、某种问题食品已造成等级食品安全事故;
3、问题食品造成群众恐慌,可能影响全县的;
4、问题食品被省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曝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二级预警:
1、某种食品抽验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且属非常规性质量问题,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
2、发生等级外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部分群众恐慌影响3个以上(含)乡镇的;
3、安全隐患较大,且已流入市场和消费环节的;
4、被市级媒体曝光,情况较严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三级预警:
1、某种食品抽验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
2、造成社会影响,涉及2个乡镇的;
3、存在安全隐患,已流入市场和消费环节,但涉及面不大的;
4、被县级媒体曝光的。
第九条 一级预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二级预警由相关监管部门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三级预警由各相关监管部门发布,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备案。一级预警发至全县,并通报周边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主送当地政府,抄送相关部门。一、二级预警在发布的同时,在一定区域内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
第十条 问题食品预警发布后,由问题主发地和次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建立组织机构,制订整治方案,向相关单位发布安全告诫,督促其迅速开展食品的清查、退市、召回、销毁工作,并认真做好落实;县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督查组进行现场督查指导,依法查处问题食品,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问题食品处置结束后,问题发生地的政府向发出预警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
第三章 问题食品退市
第十二条 问题食品退市是指食品销售者和监管职能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食品予以撤柜、下架,退出流通领域,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 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是指食品经营企业或销售商,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销售,主动撤柜、下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退市是指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依法对问题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查封、扣押、没收等,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追溯查处。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问题食品退市工作。
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经贸、质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问题食品的退市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增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问题食品,应当退出流通领域。
第四章 问题食品召回
第十六条 问题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种植、养殖,下同)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及时从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的行为。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一)主动召回: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企业,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主动实施的召回。
(二)责令召回: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召回。
第十七条 问题食品主动召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主动召回情形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立即制订召回计划,并在发现应召回的问题食品后6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停止问题食品生产、销售的情况;
2、通知经营者及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问题食品的情况;
3、问题食品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4、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5、实施主动召回后效果的预测;
6、对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处理措施。
(二)召回的食品属一级问题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当日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在3天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2天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召回的食品属二、三级问题食品的,可以视危害程度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或者通过批发商、经销商实施召回,应在7天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3天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计划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后,应及时写好召回终结报告,并在结束召回后的3天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问题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2、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3、问题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4、实施召回取得的效果(包括应召回、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问题食品的销售渠道、数量);
5、未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原因说明,以及应继续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6、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方案。
第十八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召回问题食品:
1、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2、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3、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十九条 问题食品责令召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当存在符合实施责令召回情形时,食品安全监管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问题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相关企业在接到问题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在6小时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报告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告经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
第五章 问题食品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食品销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问题食品进行毁形,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毁问题食品要做到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 销毁分为主动销毁和强制销毁。
主动销毁: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对退市和召回的食品主动予以毁形,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强制销毁: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问题食品,依法定职权予以毁形,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动销毁问题食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于应当销毁的问题食品,就品名、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进行销毁登记;
(二)销毁现场有两名人员在场,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名;
(三)销毁记录每月一次报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备案;
(四)销毁记录保存最低时限为两年;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强制退市或责令召回的问题食品的销毁,应予以现场监督,并作好销毁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实施退市或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而被强制退市或责令召回的,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置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械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及问题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问题食品的处置经费按照“谁的食品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业负责。涉及赔偿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突发问题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专家咨询、技术检测、调查取证和不明确责任问题食品处置补助等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