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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山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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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山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台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2005]107号)和玉县委办[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思想指引,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工作中心,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办公室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刑法理念和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乡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6、85条,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1项,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5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励考核暂行办法》第2条,《台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第2条第1项,《玉环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第2条第1款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具有鸡山乡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主要任务

  1、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活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社区矫正工作组织

  根据县司法局《玉环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鸡山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鸡山乡司法所内)。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负责召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研究审核司法所、派出所申报关于给予矫正人员减刑及撤消缓刑、假释、决定收监等书面意见,同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或撤消缓刑、假释,并将相关材料兼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备案;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办公室,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结合鸡山乡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边防公安派出所民警。其中乡司法所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以村干部、法律工作者、团员青年志愿者为主,亦可吸收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和其他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士参与。

  六、社区矫正各部门职责分工

  1、司法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居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派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刑罚任务。司法所所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由司法局派遣或组织人事办公室配任。

  2、鸡山边防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3、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基层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4、财政办公室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5、组织人事办公室要积极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配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社区矫正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统计分析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4、学习培训制度。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5、信息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工作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在试点工作过程中的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矫正案例等各种信息。

  6、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司法所、边防派出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7、定期走访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

  8、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乡对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检查制度。县检察院是法定的对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的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同时,要积极接受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八、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接收

  边防派出所、司法所负责接收上级机关转送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接收后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档案。社区矫正试点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名册及其监督考察档案,由公安机关或边防派出所保管的,向司法所提供副本,由司法局保管的,应当及时转送,缺失的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设法补齐。

  边防派出所、司法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衔接到位。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

  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向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司法所会同边防派出所将辖区内试点工作开展前原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措施包括监督考察、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三个方面。具体实施中,三个方面交叉进行。

  1、监督考核。

  通过落实各项监督考察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1)建立、健全监督考察网络。具体包括:

  ①确定社区矫正监护人。司法所应当会同边防派出所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社区矫正监护人,与其签订监护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

  ②通报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组织、所在单位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落实监督考察措施。必要时,也可以向社区矫正对象周围的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2)落实监督考察制度。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应当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下列监督考察制度。并做好相关情况的记载。

  ①定期报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近期活动情况;

  ②定期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

  ③外出请假销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玉环县,应当向司法所或边防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开规定的区域外出;回到居住地后应当及时销假。

  ④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或边防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迁居。

  ⑤会客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所或边防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方法实施。

  (3)走访、检查。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应当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检查,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考察规定情况以及社区矫正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①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纠正,并视情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犯罪倾向或犯罪嫌疑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监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漏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④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想有关部门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⑤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监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其下落,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予以惩处。

  ⑥发现社区矫正监护人员疏于职责或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加以指正;对已不宜继续担任社区矫正监护人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教育矫正

  通过落实各项教育矫正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行为的教育矫正。

  (1)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当会同边防派出所等有关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等,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其制定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修订。

  (2)实施教育矫正。具体包括:

  ①个别谈话教育。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应当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变化及具体表现适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组织、指导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

  ②集中思想教育。司法所应当采取集中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区活动等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形式政策、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文化知识以及认罪伏法等方面的教育。每名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得少于2小时。

  对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教育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③公益劳动,司法所应当集中组织与分散进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单处或主刑服刑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其自愿参加的,应当予以鼓励。

  ④帮困解难。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考核奖惩

  司法所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表现及其累计考核积分情况,适时申报、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①考核的内容。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应当区别不同对象,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分类考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全面考核其遵守监督考察规定以及参加集中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的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单处或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情况。

  ②考核的方法。记分考核,即以月为单位,在规定月基本分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表现给予加(扣)分,并确定月考核等级。详细方法见《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

  ③考核的评定。根据综合考核情况,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类别,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矫正处遇。

  ④奖惩的种类。奖励包括评选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假释三种形式;惩处包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五种形式。

  ⑤奖惩的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应当填写相关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社区矫正终止

  1、期满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会同边防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宣布,发给其相关文书,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村组织、所在单位及其监督考察小组通报有关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主刑服刑完毕或者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考验期满后仍须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继续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2、收押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或因再犯新罪被羁押的,自收押之日起,终止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当会同边防派出所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对其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将档案材料副本送交收押单位。

  3、死亡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对其社区矫正对象自然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

  九、社区矫正工作安排

  鸡山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自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立之日起开始。工作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2008年7月19日——7月21日)

  成立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筹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摸底,拟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组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已开展试点地区参观学习。

  2、启动阶段(2008年7月22日——7月30日)

  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并开始办公,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制定详细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制度,着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具体实施阶段(2008年7月31日——8月7日)

  举行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仪式,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工作网络,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质量。

  4、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8月8日——8月19日)

  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十、工作要求

  1、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办要切实解决好司法所人员的增编工作。财政办要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要认真按照省、市、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为全县全市扩大试点提供经验。各村居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

  4、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专家、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干部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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