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在全乡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
通 知
各村、乡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台政发〔2008〕26号)及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第二次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全面掌握我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乡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清我乡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为GDP核算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提供依据,为党委、政府科学管理和制定中长期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全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乡政府已成立乡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要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村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列入乡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
六、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乡政府将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乡政府将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三)坚持广泛宣传。要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