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抄送:县府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纠风办。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抄送:县府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纠风办。
浙价费〔2008〕23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要求,现公布我省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