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防止和避免工程超投资、超规模,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由下列情况引发的投资变化: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加;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必须办理报批手续。为避免和减少工程变更行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深入细致做好施工图会审和预算编制。严禁将工程肢解而规避工程变更报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报批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审核的权限:
(一)变更金额超出原批准总概算10%(不含本数)以上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二)变更金额低于原批准总概算10%,且总额在3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下同)的,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三)变更金额低于原批准总概算10%,且总额在30至100万元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四)变更金额低于原批准总概算10%,且总额在100至500万元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变更金额低于原批准总概算10%,且总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办理程序。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联系单计算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初审,并报县财政局(或经县财政局同意委托有资质的预算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后,提交审核权限部门。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权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经审核确定的工程变更仅作为项目概算调整及资金拨付的依据,变更部分的造价结算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第六条 报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需填报《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和施工图纸;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批工作。
第八条 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对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急需工程变更的,可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并形成书面意见后,边施工边报批。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工程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作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