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县属职业高中,镇乡成技校,民办职业高中学校:

  现将《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和有关精神,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学分制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等配套方案,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学分制  通知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纸质印发8份)

台州市教育局文

台教职成〔2008〕173号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文件精神要求,积极推进教育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学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见附件),从2008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实施学分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行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深化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改革。市教育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实施学分制情况作为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3、各中职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以及《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切合本地(校)实际的学分制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等配套方案,由学校所属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

        4、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学分制试行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县二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确保学分制试行工作顺利进行。

        5、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分制工作的领导,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与我局职成教处联系。

  附件: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动学校制度创新和依法自主办学,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一大批既有熟练技能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新一代知识型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它对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体现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弘扬职业教育特色,因材施教,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有利于以学生为本,强化职业能力培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结合,最大程度地为学生发展提供可能性;有利于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加强教育教学活动与实际需要和劳动就业的联系。

  二、学分制度与课程设置

   (一)学分制

  1、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学习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我市中等职业职业学校学分制以学年(学期)学分制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

  2、实行学年(学期)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参加全市毕业评价测试。

  3、学分制试点成功的职校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可以推行完全学分制。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实行完全学分制的职业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一级以上重点职校会考改革的通知》要求,学校可以自主组织命题、施考。

  (二)课程设置

  1、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2〕2号)和有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方案或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及本校特点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以确保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成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学分制的课程设置由必修板块、限定选修板块和任意选修板块构成。各“板块”由“模块”(课程的集合)和“课程”(一门学科或一类活动)两个层次组成。

  (1)必修板块是指教育部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方案所规定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须学习的板块。由德育课模块(包括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律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哲学基础知识)、公共基础课模块(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通用职业素质模块(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等)和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专业课、教学实训和综合实习课程)组成。必修板块是保证培养中等适用人才基本规格和质量,从事不同职业所应该具备的共性基础,设为考试项目。必修学分占总学分的80%。

  (2)限定选修板块是指学生根据社会和个人需求,在学校提供有限的专业大类的专门化方向模块或多种单项的职业岗位模块课程的基础上选择修习的深度。限定选修板块可由专业的1项专门化模块(适应“订单”就业岗位)的课程或2-3项职业岗位模块(适应市场就业岗位)的课程组成。限定选修板块可设为考试项目,也可设为考查项目。限定选修学分占总学分的10%。

  (3)任意选修板块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提高自己综合职业素质的课程。任意选修板块要由1-2项选修模块组成。其中一项是适应所学职业岗位知识与技术更新,用人单位企业文化培训的模块,另一项是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发挥个人特长的拓展课程或校本课程的模块。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菜单”自由选课,设为考查项目。任意选修学分占总学分的10%。

  3、要创造条件大力开发或引进各类选修课程。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均衡地设置各类课程,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组织好教学管理。

   4、要充分重视任意选修课的开设,在美育、现代科学技术以及人口、资源、环境、法律、管理等有利于优化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领域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采用各种选修组织形式,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三、学分与学分的认定

  (一)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和训练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制订专业教学方案组织教学的依据。

  学分分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

  2、课程学分以课程(含实验、实训、综合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专业教学方案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16至18个课时为1个学分(该课程每周开设一学时的教学量为一个学分)。

  3、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分散进行的每28-32课时为1学分,或按周计算,一般以1周为1个学分。

  4、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的三学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60学分。

  (二)学分的认定

  1、课程学分主要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批。课程学分包括过程学分和考核学分,其中过程学分占该课程学分的40%。

  (1)过程学分,即学生参加学习过程所得的学分。学生参加该门课的学习时间不到总课时数的50%,则该门课的过程学分为0。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有出现过程学分为0者,不予毕业。学生所得过程学分以标准过程学分计。

  标准过程学分=等第系数×某课程的基本过程学分。

  等级制、等第系数对应表如下:

等级

优(A)

良(B)

合格(C)

基本合格(D)

不合格(E)

人数比例

30%

55%-65%

5%-15%

等第系数

1

0.9

0.8

0-0.7

  (2)考核学分。学生所修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参加由市教研室统一组织进行的毕业评价测试(规定的科目),非统一组织进行的毕业评价测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进行。毕业评价测试包括应用性学习能力评价和纸笔测试。

  标准考核学分=等第系数×某课程的考核学分。

  等级制、等第系数对应表如下:

等级

优(A)

良(B)

合格(C)

基本合格(D)

不合格(E)

人数比例

10%

20%

40%

20%

10%

等第系数

1.2

1.1

1.0

0.8

0-0.4

  部分难度较大、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和专业课,可采取A、B两种教学要求与评价标准。参加A类(高)考核合格者,即按上表计算学分;参加B类(低)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须应乘以0.9。

  (3)学校应承认学生已有的学习和实践经历,在出示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允许免修相应课程并折合成学分。校际之间学分互认,双方应签订学分互认协议,并报学校主管单位备案。履行协议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和学分通知单为凭证。

  2、非课程学分指学生受到的表彰、竞赛获奖和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所给予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以免相关学分。

  (1)学校对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以及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原则上按高级可以折合12个学分,中级可以折合4个学分,初级可以折合2学分。

   (2)学校对学生在参加国内外(国际、全国、省市、行业)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的学分。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获得以下相应的奖励学分:全国性大赛一等奖14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二等奖10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8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市级一等奖6个学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4个学分,市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2个学分,县级二等奖1个学分,县级三等奖、校级一等奖0.5学分。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种知识、文艺和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折半计算;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取最高级别。

   四、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评价

  (一)课程的免修

  1、学生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核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教研室审核同意,可按免修办法免修相关课程,并提前取得学分。

  2、专业核心课程、德育课、体育与健康课、综合实践活动、实训、实习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3对于学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学校审核,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

      (二)课程的选修

   1、要加强选修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学校应在学期结束二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必修课与选修课开设计划及相应学分等,以供学生选择。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部门应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三)课程的重修

  1、凡属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以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也可安排学生在同类课程中另行选修。

  2、课程重修须在后续一年内进行,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四)课程的评价

  1、对部分公共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计算机课程实行全市毕业评价测试。其它课程,各校要建立相应的试题库,逐步实行考教分离。

  2、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可采用学分与成绩并记的办法,或者实行绩点制学习质量评价制度,采用学分与绩点并记的办法。 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5以上者才有资格评比先进。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等级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

A

90-100

4

B

80-89

3

C

70-79

2

D

60-69

及格

1

E

59分及以下

不及格

0

  五、学籍管理和弹性学制

  (一)学籍管理

  1、具有正式学籍,修满本专业规定要求的学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2、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3、 转学、转专业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互认。对普通高级中学的课程可折算成相应的学分;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互相承认;转专业后,对已修的未列入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课程的学分,可以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

  (二)弹性学制

  1、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初审、申请并报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提前一个学期毕业。

   2、毕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不受学年限制。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重修仍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由学校发给学籍证明;学生可在2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了未满的学分后,可以换取毕业证书。学生延长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3、休学或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参加相应专业的社会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等,成绩合格,由学校认定相应学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样准予毕业。逾期半年而未办理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本办法由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需向学校所属主管单位和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材料主要是:

      1、学校学分制管理条例;

  2、学校学分制的实施细则;

      3、学校学分制专业教学实施方案;

      4、其它与实行学分制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等。

  

  主题词职业教育   教学改革  办法  通知                

    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28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