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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关于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地税局制定的《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细则

县地税局

  为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征缴工作,根据《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县政府令3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征缴机关

  县地税部门。

  三、征缴方式

  (一)五费征缴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按月分险种征缴。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县社保部门根据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费率计算应征数并按时传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此征缴五费。

  (二)五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保应征数向单位征收,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五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各费种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由单位在《五费专用申报表》中申报。各费种的费率:养老保险费为17%(双低为12%);失业保险费为2%;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25%;生育保险费为0.6%;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划分,一类为0.5%,二类为1%,三类为2%(详见附件)。

  (四)对由地税部门稽查或在日常征管检查出的应补缴的五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四、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单位计入应付项目尚未支出部分。

  (二)单位每月应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的总额。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下限为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上限为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医疗、生育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具有《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19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单位,均按分行业每百元产值所占工资含量确定工资总额,具体如下:

  行    业                         工资含量

  一般商业(1亿元以内)              0.3%

  一般商业(超过1亿元部分)          0.1%

  汽配行业(1亿元以内)              1.5%

  汽配行业(超过1亿元部分)          1%

  阀门行业(1亿元以内)              1.5%

  阀门行业(超过1亿元部分)          1%

  眼镜行业                            2%

  家具行业                            1.3%

  橡塑行业                            2%

  车床行业                            2%

  其他制造业                          1.5%

  服务业                              2.5%

  商业(废旧物资、大宗商品)、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属冶炼业的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五、费款计取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17%(双低为12%);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8%(双低为5%)。按工资含量带征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统一按12%征缴。

  (二)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5.25%;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0.25%。

  (四)生育保险费。单位应缴的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0.6%;个人的生育保险费不缴纳。

  (五)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的工伤保险费不缴纳。

  六、登记注销

  (一)登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地税部门办理五费缴纳登记手续,次月开始向地税部门缴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地税部门办理五费缴纳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单独开户参保,不得分户参保或与其他单位合并参保。为确保基本信息的统一,参保单位基本信息代码以地税部门的纳税人微机编码为准,地税部门应加强纳税人微机编码的维护管理。

  (二)变更。单位变更名称、企业编码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先后向地税部门、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五费变更登记。单位参保职工发生人员增减和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25日前到社保部门办理五费变更登记。申报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由社保部门确定。单位参保职工减少的从减少次月起停止征收减少部分人员的五费。

  (三)注销。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五费缴纳义务的,应当自终止当月的25日前先后向地税部门、社保部门办理五费注销手续,次月起停止缴纳五费。办理注销手续前,单位应当向地税部门缴清五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七、费款征缴

  (一)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五费。经地税部门同意,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缴纳五费。

  (二)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先自行计算应缴费额,然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五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单位可直接到地税部门办理五费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申报。

  (四)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应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或无法强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税部门应责令单位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将该单位情况通报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在地税部门认定该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当月,应当对非正常户作出中断处理。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单位,地税部门可以注销其缴费登记,其欠缴费款的追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五)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五费的,地税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五费不得减免。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缓缴五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七)地税部门发现费款多缴的应予退还,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税部门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根据单位的意愿,地税部门可将应退费款冲抵应缴费款,也可抵扣欠缴费款。

  八、清算要求

  清算分为年度清算和注销清算。年度清算与地税部门税费结算同时进行,最迟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款项多退少补,地税部门仅负责对单位缴纳部分进行清算。注销清算为单位在办理缴费注销之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清算。地税部门清算确定的单位应缴五费金额少于实际已参保职工计算应缴的五费部分,由社保部门负责清算,并向地税部门提供补缴应征数,由地税部门征缴入库。当年五费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社保部门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相应险种个人缴费部分,逾期不办理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八、附则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按行业销售收入确定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县地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适时调整。五费费率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玉环县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市公共交通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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