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镇乡经发(工贸)办: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台财会发〔2008〕1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一)凡在本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今未申领过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
(三)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下列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无累计时间限制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以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程序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发。
(二)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同时交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1张。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在申请表(见附件)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盖章后于
三、具体要求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关系到会计人员荣誉,鼓励和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镇乡经发(工贸)办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本地区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申请颁发荣誉证书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各单位对在会计工作中作出贡献,并持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要在工作、生活上加以重视和关心。
(三)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如发现有骗取的,应将荣誉证书收回,并通报相关单位。
附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附件: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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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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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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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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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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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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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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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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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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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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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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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 政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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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 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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